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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最高法:民间借贷4则利率新规+5类借款无效  

2017-08-25 12:35:16|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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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4则利率新规+5类借款无效

最高法:民间借贷4则利率新规+5类借款无效 - 一统江山 - 一统江山的博客

 

民间借贷一直以来就是民间经济往来的正常行为,但随着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的发布,与借贷有关的相关规定发生了一些变化,尤其是借贷利率和借款合同的有效性(特别重要)两大方面。

一、民间借贷利率4——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要内容之一。对此《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息约定四则内容: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重点:当中出现了两个数字24%36%。对此,最高法杜万华解释说,年利率的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这也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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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间难免会相互借钱应急,但如果在签借款合同时忽略合同的有效性,则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签订合同的主体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在没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认可的情况下,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这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3.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另外,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5类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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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实践中,对借条、欠条和收条,很多人傻傻分不清楚,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一下三者的区别,供大家参考~

1、借条是指在借用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开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赎条的义务的借款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

2、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3、收条是指在收到财物时接收人给送达人开具的证明这一交付事实的凭证。收条不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在开具收条时并没有到期通过给付来赎条的意思表示。

4、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5、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6、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7、收条同欠条、借条相比,缺少了开具人通过给付来赎条的意思表示,也就没有产生进一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在通常情况下,收条的用处是用来消灭在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我们为了赎回欠条和借条,在给付债权人货款的同时会要求债权人给我们打一个收条,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单凭收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具人履行义务,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8、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9、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1)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10、借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借条名称、借款人名称、出借人名称、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日期、利息、借款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欠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欠条名称、欠款人名称、被欠款人名称,欠款事由、欠款日期、欠款金额、还款日期、利息、欠款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收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收条名称、交付人名称、交付时间、交付事由、交付款项、交付产生的结果(一般要指明消灭哪张借条或欠条或其他给付义务的效力)、接受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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